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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文翻譯

貳、蕭雄淋律師之小我定見

經詢問國度圖書館表示,現行博碩士論文電子檔上傳至國家圖書館有兩種方式,其一是由研究生(著作財產權人)直接上傳國家圖書館,並授權國度圖書館及卒業學校利用;另外一種則是研究生(著作財產權人)上傳論文電子檔至所屬學校,再由黉舍上傳至國家藏書樓的FTP,此種方式不管是學校端或是國度圖書館端,都可能觸及重製著作之利用行為。

今朝大學院校均要求研究生結業前填寫授權書,將博碩士論文之電子檔案授權黉舍為特定目的之使用,則博碩士論文送國度藏書樓典藏一事,亦應由研究生授權贊成為宜翻譯

就曩昔未授權送存國度藏書樓典藏之博碩士論文電子檔案,如該等博碩士論文屬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所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依本局上開注釋,各大學藏書樓得應國度藏書樓之要求予以重製;惟就非屬「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論文,原則上應遵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劃定個案判定翻譯又各大學藏書樓是不是得主張此等重製為依法令之行為,即得免去民、刑事責任,茲有疑義。

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之劃定,圖書館對於已絕版的著作或沒法以合理管道或價錢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藏書樓,要求重製該著作,供給協助的藏書樓,便可依本款劃定主張公道利用。惟國度藏書樓周全性的向大專院校藏書樓要求重製博碩士論文以典藏,是不是所有之博碩士論文均契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尚非無疑(本局智著字第10500018570號函參照)。

本局初步看法認為:

本局頃接獲國度藏書樓詢問有關博碩士論文「典藏電子全文」之問題翻譯茲教育部於105811日發布「藏書樓設立及營運標準」,並於附表二館藏成長基準中明定國家藏書樓為「為全國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之法定送存機關,應依法要求各大學將該校博碩論文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體式格局,連同電子檔按期送存永遠典藏,並以授權公開閱覽為原則」,厥後教育部並函各大學院校「請各校按期將碩士論文及電子檔送存國家藏書樓永遠典藏」。

壹、智慧局之問題

惟部份大學藏書樓認為研究生(著作財產權人)未填寫授權書之環境下,即由大學藏書樓將論文電子檔送存國度藏書樓一事,恐有違背著作權法之虞,國度藏書樓爰向本局扣問大學藏書樓依據前揭「藏書樓設立及營運標準」送存學位論文電子全文供國度圖書館典藏,是不是有著作權法第48條或第65條合理利用之合用翻譯

(本文揭橥於2016124日,同步更新於蕭雄淋說法,網址: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16/12/04/25033

1、上述問題,如果係學生主動上傳國度藏書樓,得主張係著作權人之授權行為,不必斟酌是不是係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之合理利用合用問題。

2、依學位授護法第8條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灌音帶、光碟或其他體式格局,於國立中心藏書樓保存之。」另依「 藏書樓設立及營運標準 個中「附表二 館藏成長基準」之(三)部門劃定:「為全國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之法定送存機關,應依法要求各大學將該校博碩論文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體例,連同電子檔按期送存永遠典藏,並以授權公然閱覽為原則。」上述學位授與法第8條規定,是不是包括電子檔?在數位時代應诠釋上包含電子檔在內,不然沒法符法立法目的之要求。是以,假如黉舍將電子檔送存國度藏書樓,應從寬解釋為係依法令之行為。

三、依學位授與法第8條之立法精神,若是電子檔係由黉舍上傳國家藏書樓,即便不克不及注釋為係依法令之行為,應可以诠釋為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其他公道利用,學校無須另得學生授權,不然學位授與法第8條之立法目標,無從殺青。

4、以上小我定見,請參考翻譯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blog.udn.com/2010hsiao/84000411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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